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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杜辉与李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辉,李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杜辉。被执行人李振强。本院在执行杜辉诉李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服刑,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24692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