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07号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子恒。委托代理人:周晓虎、邵佩(特别授权)。被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