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辛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山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某,山丹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8日12时许,山丹县霍城镇居民秦某甲与丈夫杨某某到被告人辛某某家院内,向被告人辛某某夫妇解释为辛的孙子接种疫苗的有关事情。被告人辛某某见秦、杨二人,走到二人跟前,抓住秦的右手猛地一拧,将秦某甲右手无名指拧伤。经山丹县霍城镇卫生院、山丹县中医医院诊断,秦某甲右手无名指近节指骨骨折。经张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甲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12时许,山丹县霍城镇居民秦某甲与丈夫杨某某到被告人辛某某家院内,向被告人辛某某夫妇解释为辛的孙子接种疫苗的有关事情。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秦某甲与被告人辛某某撕扯在一起,被告人辛某某抓住秦的右手猛地一拧,致秦某甲右手无名指近节指骨骨折。经张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甲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秦某甲与被告人辛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辛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秦某甲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告人辛某某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秦某甲的书面谅解。经山丹县司法局调查认为被告人辛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意对被告人辛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2月1日中午12时40分许,杨某某报案称其妻子秦某甲被同村的辛某某殴打致伤,要求查处。2.被害人秦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8日12时许,我和丈夫杨某某到朱某某家去给他们解释他们孙子没有打疫苗的事情,朱某某两口子骂了起来,我就和他们争吵起来,朱某某上来用手撕扯住我的左胳膊,他的妻子辛某某抓着我的右手,在撕扯中我听到我的右手“咯吧”一声,辛某某也听到了,她把我的手放开了,还看了下我的右手。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8日12时许,我和我老婆秦某甲到朱某某家解释其孙子没有打上疫苗的原因,朱某某的老婆辛某某扑上来撕扯我的衣领,我的老婆秦某甲就把我推过去挡在了我的前面,朱某某上来把秦某甲的衣服撕住,辛某某一把把秦某甲的右手抓住掰了一下,我听到“咯吧”一声,秦某甲说:“我的指头被掰折了。”我拉着我的老婆往家里走,辛某某跟了上来,一直打到我家门口,我把她们挡开了。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8日12时许,杨某某和他的妻子秦某甲一起到了我家,我就把他们两口子推出去了。我老婆辛某某又出去和他们两口子争吵了起来,等我出去的时候我看到我的老婆脖子上和脸上都有抓痕。前几天因为给我孙子打疫苗的事情发生了分歧,我孙子错过了打疫苗的时间。5.证人任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8日12时许,杨某某与他的妻子秦某甲来到了朱某某家中,并与朱某某、辛某某争吵了起来,朱某某把杨某某夫妻俩推出了家中,过了一会,辛某某又出去和杨某某夫妻吵了起来。秦某甲先动手打了辛某某两个嘴巴,然后她们两个就互相撕扯在一起了。我看到辛某某的脖子和脸上面都有抓痕,秦某甲搓着自己的手指头。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8日12时许,我看到我们村的朱某某和他的妻子辛某某与杨某某以及杨某某的妻子秦某甲在一起争吵,我就上去把他们挡开了。过了一会儿我看到秦某甲在路口的石头上坐着搓指头,辛某某的脖子上面有抓痕。7.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8日,我刚到刘某某家门口时,对门朱某某家街门口秦某甲和辛某某两个人在用脏话互相对骂。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8日12时许,我听到秦某甲和辛某某用脏话互骂,看到她们两个在辛某某家街门口互相撕着朝秦某甲家中去了。过了大概四十分钟左右,我看到秦某甲和辛某某在街角处站着,秦某甲对我说:“我的指头可能折掉了,我的手咋这么疼。”当天下午18时许,秦某甲的丈夫杨某某到我家来找我,手中拿着一张医院拍的x光片说:“我找下你,秦某甲的指头被辛某某拧折了,你给处理下。”我才知道秦某甲的指头真的折了。9.证人朵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听到外面秦某甲和辛某某在吵架,朱某某把辛某某推进刘某某街门里面,朱某某对辛某某说:“你赶紧到杨某某家去吧。”然后朱某某就出去了,辛某某也出去了。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山丹县霍城镇朱某某家院落及附近。11.被害人秦某甲的霍城镇卫生院诊断证明、x线报告单、山丹县中医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证明书,证明被害人秦某乙(第四指骨)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12.张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张)公(刑)鉴(临床)字(201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被鉴定人秦兰英秦某甲程度系轻伤二级。13.被告人辛某某的出院证明书、住院病历及住院记录,证明被告人辛某某受伤的事实。1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28日12时许,我和我丈夫正在家中干农活,秦某甲丈夫杨某某来到我家,秦某甲有听她的话,去霍城镇卫生院告了她的状,我就和她争吵起来,秦某甲防备之际打了我两个耳光,当时旁边在场的人就把我们挡开了,我们又争吵了几句就各自回家了。当时在场的还有李某某、任某甲等人。15.被告人辛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辛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与起诉书指控一致。16.调解协议、谈话笔录、本院的收款收据及领款凭证、被害人秦某甲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害人秦某甲、辛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被告人辛某某的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17.山丹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山丹县司法局调查认为被告人辛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意对被告人辛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秦某丙的孙子接种疫苗事宜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致被害人右手无名指近节指骨折,造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辛某某没有对如何致伤被害人右手手指的具体犯罪情节进行供述,但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认可,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秦兰英的陈述秦某甲杨某某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辛某某抓住秦的右手拧了一下,证人任某甲、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害人秦某某当天拉秦某甲,结合诊断证明和鉴定意见,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被告人辛某某将被害人秦某甲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妥善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山丹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辛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永明代理审判员 梁海霞人民陪审员 王秀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