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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苏平与尤永玲、卢方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苏平,尤永玲,卢方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徐苏平。被执行人尤永玲。被执行人卢方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苏平与被执行人尤永玲、卢方会[(2014)浙甬商终字第010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1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