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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梅某与刘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梅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梅某与刘某债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路克福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红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