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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8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徐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朱某,徐某甲,徐某乙,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894-3号申请执行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徐某甲。被执行人:徐某乙。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潍城民三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朱某、徐某甲、徐某乙、杨某所继承的徐洪波遗产范围内所有的车号为鲁M×××××解放油罐车(原车主为徐洪波)一辆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流拍,经申请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朱某、徐某甲、徐某乙、杨某所继承的徐洪波遗产范围内所有的车号为鲁M×××××解放油罐车(原车主为徐洪波)一辆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朱某、徐某甲、徐某乙、杨某所继承的徐洪波遗产范围内所有的车号为鲁M×××××解放油罐车(原车主为徐洪波)一辆作价10756元,交付申请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扣除执行费810元、诉讼费2046元、公告费2000元、评估费2000元,实际抵偿债务3900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