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德强与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书城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强,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书城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157号原告:李德强,男,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书城,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魏盛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强诉被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书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赖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