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钱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500号原告钱某,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查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柴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