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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4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邻、卢德良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卢德良,王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479-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徐良,行长。被执行人卢德良。被执行人王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卢德良、王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卢德良、王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4879.31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3500元,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德良、王邻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权0683847),但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远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