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行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立新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寿县国土资源局,高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汉行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汉寿县龙阳镇龙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文广,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梦君,男,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教导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宋珊珊,女,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高立新,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广见,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汉寿县洲口镇小河村。系被执行人高立新的亲家公。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立新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金梦君、宋珊珊和被执行人高立新的委托代理人曾广见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9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29日,被执行人高立新未经批准擅自在汉寿县龙阳镇王海坪村袁家桥组占用耕地修建房屋,被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现场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现场勘测,高立新实际用地面积132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以高立新构成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为由,作出了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9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高立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构)物,恢复原种植条件;2、处罚款人民币39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3日送达给了高立新。高立新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3个月内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4月8日,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高立新送达了《催告通知书》,高立新仍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致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9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执行人高立新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9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志宏审 判 员 罗云霞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