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罪犯钟发提假释刑事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013号罪犯钟发提,男,出生于1953年1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达县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钟发提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原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对该犯非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罪犯钟发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2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2)达中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钟发提假释的建议书。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撤回罪犯钟发提假释案件的申请》,提请撤回对罪犯钟发提的假释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请撤回对罪犯钟发提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四川省达州监狱撤回对罪犯钟发提的假释建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