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梁五周与被告柴兴义、孔凡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五周,柴兴义,孔凡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446号原告梁五周,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7。委托代理人李珍,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柴兴义,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孔凡永,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五周与被告柴兴义、孔凡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五周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五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五周负担。审 判 长 韩 凌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涵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