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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勇刚、周高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勇刚,周高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07号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明光市。法定代表人:黎传武,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洋,该银行工作人员。被告:朱勇刚,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周高凤,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勇刚、周高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