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十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十民初字第94号原告张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农民。原告赵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按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歹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