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郝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郝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96号原告郝某甲。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乙。法定代理人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甲与被告郝某乙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郝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