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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郝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郝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96号原告郝某甲。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乙。法定代理人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甲与被告郝某乙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郝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