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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东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丽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688号之一原告东莞市东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冯炳西。被告东莞市丽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尹泽平。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东莞市丽景商贸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丽景商贸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2277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胡 威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向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