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端瑞与唐建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周端瑞。被执行人唐建林。申请执行人周端瑞与被执行人唐建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北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端瑞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025元、执行费50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唐建林已于2015年1月7日死亡,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