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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端瑞与唐建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周端瑞。被执行人唐建林。申请执行人周端瑞与被执行人唐建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北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端瑞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025元、执行费50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唐建林已于2015年1月7日死亡,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