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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文丽娟,鲍逊,文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文丽娟,鲍逊,文安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4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航,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淑慈,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丽娟,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告鲍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文安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对被告文丽娟、鲍逊、文安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109元、保全费5000元(受理费、保全费均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受理费3205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    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丹  云书记员 谢世豪(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