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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骆家茂与华润武钢(湖北)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家茂,华润武钢(湖北)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90号原告骆家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俊,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华润武钢(湖北)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莹,华润武钢(湖北)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一般代理)。原告骆家茂诉被告华润武钢(湖北)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骆家茂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家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家茂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骆家茂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