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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行监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力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力,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行监字第000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和风路28号。负责人:陈端,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庆,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力不服本院(2015)锡行终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力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不应当适用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文),因为该文已被财政部2014年发布的财预(2014)36号文所废止。财预(2014)36号文中并没有“各省要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选择公开地区,积极推进公开工作”的内容,因此二审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未适用以下法规、规章、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发(2008)36号文、国办发(2010)5号文、国办发(2014)12号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办发(2011)22号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苏政办发(2010)28号文、苏政办发(2013)166号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本地区财政预决算报告公开的实际进展情形,也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支持其诉讼请求。3、提供新证据即无锡市人民政府在网上发布的《无锡市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单”》,证明无锡市人民政府自认无锡市执行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进而证明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本地区部门预算、决算报告公开的实际进展情形。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答辩称:本案经过一二审审理,事实已经查明且适应法律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财政部下发的财预(2013)309号文并不属于部门规章,所以不存在二审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周力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2008年至2014年的预决算报告,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根据财政部门的通知,各级政府、部门的预决算公开工作是经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有序推进的,因此被申请人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所作的答复,符合本地区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公开的实际进展情形。故原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周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力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