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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和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彝族。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5年3月2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候北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底,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xx镇xx村xx组的家附近的小山坡上,播下大量毒品原植物罂粟种子,并对种植的罂粟苗进行浇水、施肥。2015年3月20日,公安民警在老村子村巡查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家附近的小山坡上种植有疑似毒品原植物。随后,公安民警经过走访,对被告人陈某某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同时,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铲除。经当面清点,铲除的被告人陈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共计1289株。经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院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所种植的上述疑似毒品原植物均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另查明,被告人陈文英在案发后于同日向公安机关检举了本村村民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的行为。同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及立功情况说明,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计数笔录,抽样取证笔录,植物鉴定证明,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289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民警对其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性质,不应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仲    明    镜人民陪审员 王远萍人民陪审员张兴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