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成都美高美鞋业有限公司与陶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美高美鞋业有限公司,陶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美高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秦勤。被执行人陶学成,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合乐苗族乡红店子村三社**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美高美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陶学成应向申请执行人成都美高美鞋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285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410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文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