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涂侃辉与深圳鑫安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侃辉,深圳鑫安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000号申请人涂侃辉。被执行人深圳鑫安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成。申请执行人涂侃辉与被执行人深圳鑫安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将江淮牌重型箱式货车过户至申请人名下、返还粤X**车辆登记证书,支付申请人5300元并承担诉讼费44元、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强制或委托公安机关将粤X**号车辆的所有权人变更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涂侃辉名下;二、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鑫安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9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李 怡执行员 张允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萧活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