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葛海军与张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海军,张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145号原告:葛海军。委托代理人:韦杰。被告:张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海军与被告张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40元,减半收取6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育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