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南通永达碳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永达碳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21号申请人:南通永达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陈达平。申请人南通永达碳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0XXX61/21XXX07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出票人为珠海凯雷电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永达碳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签发行为交通银行珠海格力广场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永达碳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巧贤代理审判员 林 雯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