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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陶树茂与谭小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树茂,谭小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325号原告陶树茂。被告谭小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树茂诉被告谭小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树茂以双方已自行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陶树茂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树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树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天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圆圆附: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