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大磊与李超杰、张玫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磊,李超杰,张玫,董振卿,张福新,曲爱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708号原告:王大磊。被告:李超杰。被告:张玫。被告:董振卿,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南汪家疃村。被告:张福新,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南汪家疃村被告:曲爱民,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南汪家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磊诉被告李超杰、张玫、董振卿、张福新、曲爱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磊撤回对被告李超杰、张玫、董振卿、张福新、曲爱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