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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嘉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496号原告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王育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茂涛,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峰岱,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建泉,董事长。被告嘉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洪国,董事长。被告嘉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徐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嘉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1元,减半收取692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建新审 判 员  李 川人民陪审员  崔 榕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