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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茂机电经营部与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茂机电经营部,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249号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茂机电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34号。经营者沈二美。委托代理人王庆向,系沈二美丈夫。被告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翁钱华,总经理。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茂机电经营部(以下简称凯茂机电)与被告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斯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婧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茂机电的委托代理人王庆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汉斯建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茂机电诉称,2014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配送空压机配件一批,产生款项4200元,双方已对账。但被告至今未付款。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空压机配件款4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汉斯建材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被告向原告购买空压机配件且结欠货款4200元由双方盖章的欠款对账单佐证,被告在购买空压机配件后理应及时给付货款,拖欠不付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汉斯建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茂机电经营部货款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炳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