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乡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樊根兴与乔通诈骗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根兴,乔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乡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樊根兴。被执行人:乔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根兴与被执行人乔通诈骗罪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乔通应退赔申请执行人樊根兴18500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樊根兴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乔通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乔通的可供执行财产。现樊根兴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乔通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樊根兴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乔通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乔通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樊根兴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宁 平审 判 员 薛 理 仁代理审判员 马 晋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上官亚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