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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前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兴通球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汝城县昆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58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郴州兴通球团有限公司,汝城县昆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前保字第58号申请人郴州兴通球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三都镇。法定代表人段梦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汝城县昆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大坪镇。法定代表人彭放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郴州兴通球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汝城县昆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汝城县昆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郴州兴通球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汝城县昆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曾永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