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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玉捷与林虹涛、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捷,林虹涛,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446-1号原告:胡玉捷,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12日,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琦,四川经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虹涛,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4日,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捷与被告林虹涛、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的存款在34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二、将雅安市雨城区同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价值3400000元资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予其使用并由其保管,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