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何瑞琼与重庆娇阳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琼,重庆市娇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842号原告何瑞琼,女,汉族,1964年2月6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周鑫,重庆圣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娇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东路2号C幢1,组织机构代码:70931187-7。法定代表人陈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华,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光君,公司员工。原告何瑞琼诉被告重庆市娇阳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瑞琼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娇阳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瑞琼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瑞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