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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娅与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娅,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王娅,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宪君,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珠江东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王琦,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爱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娅与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娅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娅撤回对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王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伦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