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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立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竹本油脂(苏州)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竹本油脂(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龙法立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竹本油脂(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何山路358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x,该司职员。申请人竹本油脂(苏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以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为付款行,号列3050005326706865,金额为人民币157,500.00元,出票人为汕头市福东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汕头市潮南区永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福建锦程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竹本油脂(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竹本油脂(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卢 翀审判员 陈 东审判员 黄少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依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