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行非诉审字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高邮市金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邮市金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000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号。法定代表人唐雄,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男,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浩,男,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邮市金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高邮市卸甲镇伯勤中心街路南。法定代表人徐美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灞劳处字(2014)045号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高邮市金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经法院协调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灞劳处字(2014)045号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审 判 员 王德宁人民陪审员 郑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