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玉胜诉被告宋淑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242号原告:何某某,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宋某某,原住吉林省前郭县,现下落不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何某某诉称:1998年2月28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男孩何琦(1999年8月5日生),被告常年不在家,不能履行家庭义务致使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宋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28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男孩何琦(1999年8月5日生),2009年10月25日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平凤乡嫩江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枚、原被告结婚登记证两枚。本院认为:被告宋某某于2009年10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依法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艳平人民陪审员 孟凡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金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