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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8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阙衍江与李留裕、吴天忠、沈卜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阙衍江,李留裕,吴天忠,沈卜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8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阙衍江,男,汉族,经商,住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江伟中,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留裕,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施丽仙,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天忠(曾用名曾永富),男,汉族,经商,住上杭县。原审被告沈卜魁,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干部,住永定区。上诉人阙衍江因与被上诉人李留裕、原审被告吴天忠、沈卜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阙衍江与被上诉人李留裕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阙衍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185元,减半收取为4592.5元,由上诉人阙衍江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法院判决计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小  曼代理审判员 梁    源代理审判员 黄  晓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蓝琴英(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