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61号原告高某,男,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颜某,女,195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