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崔占松与崔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占松,崔振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崔占松,男,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被告崔振华,男,汉族,42岁。原告崔占松与被告崔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占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占松撤回对被告崔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崔占松负担。审判员 于胜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二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