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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朱俊杰与郑玲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杰,郑玲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918号原告朱俊杰。被告郑玲娟。原告朱俊杰诉被告郑玲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购买浙G×××××小型轿车一辆,一次性现金支付购车款80000元。事后原告在办理该车过户手续时,发现该车已经被浦江县人民法院查封,无法过户。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买车款80000元整,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二手车交易确认承诺书一份、车辆查询信息单一份、收条一张。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浙G×××××小型轿车转让给原告,转让款80000元。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告支付了购车款80000元。另查明,该车辆现仍登记在被告名下,已被浦江县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方已按约定支付了购车款,但由于争议车辆已被司法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原告的购车目的不能实现,因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方承担返还购车款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80000元及相应合法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二、由被告郑玲娟返还原告朱俊杰购车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8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王宏宇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应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