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育恒、闫素华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育恒,闫素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育恒,男,200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监护人:李正生。被申请人:闫素华,女,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李育恒要求宣告闫素华失踪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育恒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闫素华的宣告失踪申请。本院认为:李育恒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