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57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谢某某,男,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秋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