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飞诉任本芳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任本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15号原告:陈飞。被告:任本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任本芳民间借贷一案,因原告陈飞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