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辛福银与被告白甲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福银,白甲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0号原告辛福银,女,汉族,1964年8月16日生,无业,宁武县大河堡村人,现住宁武县大河堡村。被告白甲福,男,汉族,71周岁,宁武县西栈沟村人,农民,现住宁武县东关小学背后。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福银与被告白甲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白甲福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白甲福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进才审判员 侯增寿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王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