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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辛福银与被告白甲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福银,白甲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0号原告辛福银,女,汉族,1964年8月16日生,无业,宁武县大河堡村人,现住宁武县大河堡村。被告白甲福,男,汉族,71周岁,宁武县西栈沟村人,农民,现住宁武县东关小学背后。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福银与被告白甲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白甲福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白甲福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进才审判员  侯增寿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王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