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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光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546号原告:光某,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姚继会,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代某,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光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继会、被告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光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名戴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由于原告怀孕,便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态度大变,跟婚前判若两人,被告脾气暴躁,家庭暴力严重,往往不为什么事便对原告开口就骂,动手就打,2014年夏天被告因毒打原告派出所都来处理过。被告经常威胁原告,让原告始终生活在担惊受怕之中。被告不真心对待原告,可能隐藏着婚外情。自2014年3月至今,双方已经分居生活一年以上,双方夫妻感情已无,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万元。被告代某辩称: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2012年4月2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在桐城市北街小学旁有意思店双方相识,后每天晚上原、被告都在一起吃饭喝茶,并于同年5月12日订婚。2012年5月2日被告出钱为原告购买了一辆皖H×××××牌比亚迪轿车。婚后被告每月的工资都交给原告。2014年农历正月初九,原告闹矛盾打被告的头并将被告的衣服剪破,致被告造成心里阴影,导致被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借款5万元,交给交警队3万元,原告拿走2万元,另外,原告还向被告的小姐姐借款1万元。原告说分居一年不是事实,2015年4月,原告才离家走的。如今孩子还小,被告不想给孩子的未来带来压力,且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名戴某,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复印件、照片一张、桐城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复印件,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光某与被告代某已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光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代某离婚,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光某与被告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光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