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调确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雪平、俞春寿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雪平,俞春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39号申请人:张雪平。委托代理人:鲁荣泉,衢州市勇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俞春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雪平与申请人俞春寿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57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华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雪平与申请人俞春寿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俞春寿欠张雪平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5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晔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