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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68号原告:贺某。委托代理人:巫晓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羽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