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蔡楚荣诉熊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楚荣,熊文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蔡楚荣。委托代理人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熊文亮。原告蔡楚荣与被告熊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熊文亮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依法登报公告,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楚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文亮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楚荣诉称,被告熊文亮建房需要在原告处购买地砖,2014年7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地砖款计币111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地砖款11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熊文亮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楚荣在金溪县现代物流园经营瓷砖,被告熊文亮在金溪县石门乡经营瓷砖,被告熊文亮经常在原告蔡楚荣处购买瓷砖用于销售。经结算,截至2014年7月7日,被告熊文亮共结欠原告蔡楚荣地砖款111000元,被告于2014年7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对上述结欠的货款进行了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蔡楚荣向法庭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欠条、被告熊文亮签字确认的销货单6张及庭审笔录内容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熊文亮向原告蔡楚荣购买瓷砖,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交付了瓷砖,被告必须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11000元不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文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楚荣支付货款11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120元由被告熊文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莎莎人民陪审员 李 昕人民陪审员 吴明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