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淑英与赵春红、李希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英,赵春红,李希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2005号原告王淑英,居民。被告赵春红,农民。被告李希芬,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淑英诉被告赵春红、李希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被告无法送达,故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