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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淑英与赵春红、李希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英,赵春红,李希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2005号原告王淑英,居民。被告赵春红,农民。被告李希芬,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淑英诉被告赵春红、李希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被告无法送达,故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